-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,應提供適當安全帽,並使其正確戴用
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,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、第5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等規定,雇主對防止機械、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,防止電、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,防止有墜落、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;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,應提供適當安全帽,並使其正確戴用。
訴願人雖主張勞工提早下班,離開工地前擅自脫去安全帽,為勞工個人行為,與其無涉;惟依現場採證照片所示,勞工從事線路裝設作業時,均未配戴安全帽。勞動局依同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9條第2款規定,處訴願人3萬元罰鍰,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,並無違誤。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,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,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,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,並應注意相關規定,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。